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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2023年09月27日

小区配套幼儿园该交物业费吗?法院判了


■ 祁秋月 倪宁

如今,随着社区功能日益完善,不少居民小区都有配套幼儿园。校园就在小区里,家门到校门的距离更近了,家长接送的路程更短了,孩子们欢快的笑声也给小区带来活力。那么,幼儿园作为公益性的教育机构是否应当交物业费呢?

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应交物业费

9月2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增强普法效果,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及市民代表20余人旁听庭审。

某建设公司负责开发宿城区某小区,该小区规划中含有幼儿园。根据相关要求,某建设公司需将该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宿城区教育局。2016年4月8日,宿城区教育局将该幼儿园所涉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等人作为经营幼儿园的场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十年,并约定物业费由王某某等人按实际发生额自行承担。

2017年9月26日,某建设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2021年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年收取,其中某幼儿园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月2元/平方米,合同期限为五年。某物业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承担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与滞纳金合计503938元。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某物业公司并未与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另一方面,某幼儿园整体处于封闭状态,师生及家长接送的进出口均在北面大门,该门前系公共道路不经过小区内部,且幼儿园的卫生、绿化、设施维护、安保等事宜均由其自行负责,某物业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事实上为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提供了物业服务,故而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当庭宣判

9月21日下午3点,庭审正式开始。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有效引导控辩双方有序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充分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流畅有序。

该案经合议庭充分、慎重讨论后,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合议庭认为,在判断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是否需要支付物业费时,需要考虑物业公司与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之间是否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否在事实上向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提供了物业服务。

在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首先,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并非业主,不存在适用2017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2021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条件。其次,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并未就相关物业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故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事实上向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索要物业费需承担举证责任,但物业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宿城区教育局、某幼儿园在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2017年10月1日以来,某幼儿园的存在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成本。

“零距离”普法印象深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诉讼流程规范严谨,旁听人员神情专注,悉心聆听,细心观察法庭上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

江苏省人大代表姚芳感慨道:“这样的庭审活动拓宽了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使我们能够直接接触法院核心业务,提升了我们的履职能力。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期待人民法院能够加强与教育机构的合作共建,持续深化、创新庭审观摩工作机制,更多发挥司法的宣传教育作用,让更多人感受到司法活动的社会教化力量。”

宿迁市人大代表沈百玲谈起了庭审观摩活动中印象深刻的一个细节:“在庭审正式开始前,工作人员专门向旁听人员介绍了庭审的案件基本情况和涉及的法律条款,让旁听人员提前了解庭审内容,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各界代表监督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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