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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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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5日

宿迁市宿豫区水利局履行义务催告书 公 告

宿豫水催告〔2024〕2号

当事人:宿迁凤之舞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文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MA1MLPEJ6Y

住 址: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保安社区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宿迁市宿豫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宿豫水限缴〔2023〕2号),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伍拾壹元整(¥:64351.00)的义务,你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前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宿迁市宿豫区水利局(地址: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4号金莎大厦1809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0527—84465580

宿迁市宿豫区水利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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