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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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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2024年08月07日

电鱼案

2023年10月,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支口派出所移送的一起使用电力捕鱼案件线索。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支口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当事人汪某在古黄河水域宿城区支口闸附近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当事人迅速逃离现场,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约3千克。次日,当事人主动到支口派出所配合调查,并提供现场非法捕捞使用的电捕工具1套(包括电瓶2块、逆变器1只、电舀1把)。其中,活鱼由当事人在支口派出所民警监督下进行了放生,死鱼被无害化处理。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案件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汪某对其在古黄河水域宿城区支口闸附近使用电力捕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汪某使用电力捕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宿迁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136项的相应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渔业资源不仅是我们日常饮食的重要来源,更是水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电力捕鱼行为危害极大,国家对电力捕鱼的行为明令禁止,倘若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电力捕鱼,有可能还会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电鱼器械释放的强电流,会使水里的各种水生生物,包括未孵化的鱼卵、小型的鱼虾瞬间死亡;存活下来的成鱼,其性腺也可能因此受到损害,失去繁殖能力,导致水域鱼群生态失衡。同时,水域内的浮游微生物也会因强电流而群体性死亡,造成“死水”现象。对于从事电力捕鱼的人来说,往往为了追求大电流高电压,私自改造使用的电力捕鱼工具,该行为极易导致触电事故,存在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呼吁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共同监督举报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市农宣)

举报电话:82288223

监督电话:811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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