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明年1月11日施行
宿迁推动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本报讯(记者 丁国灿) 为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今年12月,宿迁正式出台《宿迁市民办教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1月11日施行。
由于历史原因,宿迁民办学校数量多、规模大、占比高,民办教育已成为宿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保障学位供给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一些民办学校在法人治理体系、招生、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规定》明确,要规范设立审批,严格设立条件和程序,要求符合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对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环节,规范筹设期管理,明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定》指出,要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要求民办学校批准设立时,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学校治理体系,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要求将党的建设内容写入学校章程,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事关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等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根据《规定》要求,各地要规范变更事项,分类细化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变更、校址变更等审批或备案事项,明确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及程序,保障变更事项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维护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规定》还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要求各民办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规范决策、监督机构人员职责及议事规则。建立办学条件监测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督导评估,规范招生、教师聘任等行为,落实重大事项校内公示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安全。
《规定》还规范了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要求建立财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并遵循收支平衡原则;落实收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退费管理;限定账户开设范围,将学费等办学收入全额纳入监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违规获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实行年度财务审计。
“宿迁将建立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年检制度,强化问题整改,实现民办学校责任督学全覆盖,健全退出机制,妥善做好学生安置、教职工薪酬结算等。”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定》的实施,建立符合宿迁实际、较为系统的民办教育管理规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民办教育服务质量,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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