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仲
近日,辽宁省颁布法规,规定“家长打孩子警方须制止”。相关草案中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作出处理。(11月5日《重庆晚报》)
无独有偶。据报道,前不久,北京市出台规定,将被传统观念纳入“家务事”范围的家庭暴力,确定为公安机关法定出警工作范围。
据了解,目前像美国、英国等国家,如果孩子因遭受家长体罚报警,警方就必须出警。一些社会学者认为,一点点体罚可以理解,主要看初衷是管教孩子还是宣泄情绪。如果是情绪宣泄,那么行政力量干预是合适的方式。
对于“家长打孩子警方须制止”这样的规定,人们可能会持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认为公安干预家庭暴力涉嫌“多管闲事”。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任何一项制度或措施的出台,都要经历被人们认识、理解和接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些不同声音。
笔者以为,应当全面而客观对待将家庭暴力纳入公安出警工作范围。
首先,它是维护家庭成员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的需要和体现。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作为家庭,必须保持安定、和睦,这样才能很好地立足于社会大家庭,使得家庭成员各方生活得幸福、安宁、自由。然而不争的事实是,不但一般家庭都偶尔会出现摩擦,而且好多家庭还经常发生父母打孩子之类的家庭暴力,给相关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这方面的例子可以说举不胜举。更可怕、更可悲的是,好多人思想上存有误区,认为家庭的私事外人无权干涉,公安也不能过问,所以不但时常对子女或配偶使用家庭暴力,还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甚至认为是自己的权利。有时候,公安等方面出面,也苦于自身权力有限等因素,难以解决矛盾和问题。将公安干预家庭暴力上升到法律高度,不但使市民们思想上有所触动,不会再轻易发生家庭暴力现象,而且也让公安方面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和权力来干预家庭暴力。这也体现了有关方面对家庭以及家庭特殊成员的关爱。
其次,它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而不是防范。在目前国情下,家庭暴力现象可能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即使将家庭暴力纳入公安出警工作范围,赋予了公安“名正言顺”的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对的。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责任在社会各方面,而不仅仅在公安。公安出警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在依法办事的同时,也应厘清轻重缓急的关系,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应对办法。公安应将自己的职责定位在接警后迅速出警,并切实帮助解决问题,遇到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但对于轻微的、特别是现场能够调解的,则不必过于动用法制手段。
不妨将其作为一种探索,为下一步的更加法制化管理做准备。值得借鉴的是,在美国、英国等好多国家,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一旦出现家庭暴力,不管受害人求助与否,警察都有权进行干涉、过问,直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先由公安介入干预,然后再考虑法律制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