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宿区人社察罚告字〔2026〕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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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成兰
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单位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存在以下问题:2026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送达宿区人社察询字〔2026〕第6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你单位向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报送材料、接受调查,你单位既未到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调查,也未向我局劳动监察部门报送材料。2026年9月7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宿区人社察令字〔2026〕第89号),要求你单位按调查询问书要求补充材料,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向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或者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南海路1号宿城区信访局2楼220室
联系单位: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电话:0527-82960866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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