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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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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版
2018年03月31日

宿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为摸清“三农”基本情况,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宿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宿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1.5万人,登记了94.89万农户、1413个村级单位、124个乡级单位、8549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430多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149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525个样方和102个抽中普查区,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省农普办有关规定,宿迁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1%,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3%,数据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宿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宿迁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现将普查的主要结果向社会公布。

宿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02个乡镇,其中乡29个,镇73个;1403个村,其中909个行政村,494个涉农居委会;94.89万农户。共有12202个自然村,1259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市农业经营户79.74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0.57万户。全市农业经营单位0.85万个。2016年末,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0.4万个。全市共有115.65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表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万户、万个

全市

农业经营户 79.74

#规模农业经营户 0.57

农业经营单位 0.85

#农民合作社 0.40

注: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土地利用

2016年末,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360.49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生态林防护林)4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0.24千公顷。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5980眼,排灌站数量2995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3765个。

表2 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眼、个

全市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15980

排灌站数量 2995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3765

2016年末,全市有可灌溉的耕地面积256.93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32.0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来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7.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2.9%。

表3 农田灌溉

单位:千公顷,%

全市

可灌溉耕地面积 256.93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32.0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占比

地下水 7.1

地表水 92.9

四、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2.9%,有码头的占8.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17.7%。

99.9%的村通公路,37.8%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97.2%的村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在5公里以内。

表4 乡镇、村交通设施

单位: %

指标 全市

有火车站的乡镇 2.9

有码头的乡镇 8.8

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 17.7

通公路的村 99.9

按通村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水泥路面 85.3

柏油路面 14.2

沙石路面 0.4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水泥路面 90.7

柏油路面 4.0

沙石路面 4.3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37.8

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或居民定居点距离

5公里以内 97.2

6-10公里 2.4

11-20公里 0.4

20公里以上 0.0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100%的村通电, 10.2%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 99.5%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98.6%的村通宽带互联网,42.1%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表5 村能源、通讯设施

单位:%

全市

通电的村 100

通天然气的村 10.2

通电话的村 100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99.5

通宽带互联网的村 98.6

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 42.1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9.0%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7.1%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7.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27.5%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90.4%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表6 乡镇、村卫生处理设施

单位:%

全市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 99.0

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乡镇 97.1

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97.9

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 27.5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 90.4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23.5%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30.4%的乡镇有体育场馆,94.1%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48.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64.1%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39.8%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7 乡镇、村文化教育设施

单位:%

全市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 100

有小学的乡镇 100

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 100

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 23.5

有体育场馆的乡镇 30.4

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 94.1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48.3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64.1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39.8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99%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97.1%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97.3%的村有卫生室,91.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表8 乡镇、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单位:%

全市

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 100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 100

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 99.0

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的乡镇 97.1

有卫生室的村 97.3

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村 91.9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92.2%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66.7%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7.6%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17.6%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79.9%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1%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50.2%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表9 乡镇、村市场

单位:%

全市

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 92.2

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的乡镇 66.7

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的乡镇 17.6

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的乡镇 17.6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79.9

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 4.1

有营业执照的餐馆的村 50.2

五、农民生活条件

(一)住房

2016年末,99.6%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71.03万户,占74.8%;拥有2处住房的22.04万户,占23.2%;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41万户,占1.5%;拥有商品房的20.7万户,占21.8%。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43.0万户,占45.3%;砖(石)木结构的32.59万户,占34.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8.84万户,占19.9%;竹草土坯结构的0.07万户,占0.1%;其他结构的0.39万户,占0.4%。

表10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全市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拥有1处住房 74.9

拥有2处住房 23.2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1.5

没有住房 0.4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钢筋混凝土 19.9

砖混 45.3

砖(石)木 34.3

竹草土坯 0.1

其他 0.4

拥有商品房户数(万户) 20.7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21.8

(二)饮用水

90.95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5.8%;2.76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9%;0.95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0%;0.13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1%;1067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1%。

表11 按饮用水来源划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市

饮用水来源构成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95.8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2.9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1.0

江河湖泊水 0.1

其他水源 0.1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34.14万户,占36.0%;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95万户,占2.1%;使用卫生旱厕的14.54万户,占15.3%;使用普通旱厕的43.72万户,占46.1%;无厕所的0.54万户,占0.6%。

表12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市

水冲式卫生厕所 36.0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2.1

卫生旱厕 15.3

普通旱厕 46.1

无厕所 0.6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4.8辆,摩托车、电瓶车162.9辆,淋浴热水器76.1台,空调102.9台,电冰箱97.0台,彩色电视机142.5台,电脑41.6台,手机268.2部。

表13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计量单位 全市

小汽车 辆/百户 24.8

摩托车、电瓶车 辆/百户 162.9

淋浴热水器 台/百户 76.1

空调 台/百户 102.9

电冰箱 台/百户 97.0

彩色电视机 台/百户 142.5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有线电视接收 % 89.5

卫星接收 % 8.3

电脑 台/百户 41.6

手机 部/百户 268.2

#上网手机比重 % 37.5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登记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65.05万户,占68.5%;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84.35万户,占88.9%;主要使用柴草的27.14万户,占28.6%;主要使用煤的0.52万户,占0.5%;主要使用沼气的0.12万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0.61万户,占0.6%。

表14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全市

柴草 28.6

煤 0.5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88.9

沼气 0.1

电 68.5

其他 0.6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六、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15.65万人。其中,女性55.3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18.36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53.64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3.65万人。在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规模农业经营户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08万人,其中女性1.01万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36的万人,其中女性1.11万人。

表15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单位:万人、%

全市

规模农业 农业生产

经营户 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 115.65 2.08 2.36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男性 52.2 51.4 52.9

女性 47.8 48.6 47.1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年龄35岁及以下 15.9 16.2 17.4

年龄36-54岁 46.4 57.0 57.7

年龄55岁及以上 37.7 26.8 24.9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未上过学 9.9 6.6 5.7

小学 32.9 27.8 23.1

初中 49.6 54.6 45.3

高中或中专 6.6 9.2 17.3

大专及以上 1.0 1.8 8.7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种植业 97 68.9 50.9

林业 0.2 2.8 3.5

畜牧业 1.2 19.0 26.8

渔业 1.2 6.7 4.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4 2.6 14.2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宿迁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的住户。

4.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5.农业经营单位:指宿迁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7.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8.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9.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宿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宿迁调查队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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