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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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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2024年07月04日

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 防蚊产品案

2023年6月,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热线平台转交的一起投诉。该投诉反映,在某网店销售的“冰凉驱蚊贴”无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无相关警示标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投诉信息进行核实,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标称“防蚊冰凉贴”产品,标称功效中有“植物精油散发本草的特殊清香气味驱散蚊虫,起到防蚊作用”字样,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要求,该防蚊贴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防蚊产品的行为涉嫌违法,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3月,当事人从外省某公司购进“防蚊冰凉贴”,在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截至被调查之日,该网店已销售1470包,销售收入1389元,尚有2880包未销售。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的相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法所得为1389元,货值金额合计411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宿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99项的相应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防蚊冰凉贴”卫生用农药和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捌拾玖元(¥1389)、罚款壹万捌仟陆佰元(¥18600)的行政处罚。

驱蚊防蚊产品是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需要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过一系列的毒理学、生态学、驱蚊效果和药效实验,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并在包装上标注才能上市。销售没有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号就擅自生产的驱蚊产品,不仅扰乱了卫生用农药的市场秩序,还可能因吸入散发物、皮肤接触等,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

在此,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选购驱蚊防蚊类产品时,要挑选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查验是否具有农药登记证号。广大超市、商户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过程中,要严把产品准入关,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该产品依法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否则,一旦销售了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卫生用农药,将受到法律惩处。(市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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