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4万余元
■ 魏静 张杰
怀孕3个多月的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做了CT检查,怕影响胎儿发育含泪终止妊娠,作为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吗?事故中另一方及保险公司会赔偿吗?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小张(化名)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一个三岔路口处,与两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小徐(化名) 、小刘(化名)及乘坐小刘电动三轮车的小莉(化名)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小张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刘、小莉无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小张,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发时小莉怀有身孕。小莉因交通事故导致6根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就医时,医生告知小莉及其家属,小莉在妊娠状态下进行CT/X光线摄片存在辐射,易导致流产、胎儿畸形等风险。小莉事发时已年满34周岁,其备孕一年怀上孩子。事故发生后,小莉为了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并未及时进行拍片检查,后因小莉伤情较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经医生要求,小莉才于伤后4日进行手术治疗,后期在医生的再三劝说下含泪终止妊娠。
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小莉将小张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确定被告小张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案涉事故的责任划分及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4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案中,原告在孕期遭遇交通事故,医院建议终止妊娠,可以认定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原告事发时已年满34周岁,其陈述备孕一年怀上孩子。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了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并未及时进行拍片检查,后因原告伤情较重(6根肋骨骨折)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原告才于伤后4日进行手术治疗,后期终止妊娠。在多根肋骨骨折的情况下,原告亦未拍片检查未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可见原告对胎儿的重视,流产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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