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豫人社察罚字〔2025〕第4号
宿迁市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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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珠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恒大华府商铺C—205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对你单位承建的金箔文枢苑外墙维修翻新项目欠薪情况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于同日对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宿豫人社察询字〔2025〕第003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2025年2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宿豫人社察令字〔2025〕第1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报送材料,你单位未改正。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宿豫人社察罚告字〔2025〕第2号),因该单位联系人不接电话且公司注册地址不详,致使文书被退回。经我局工作人员与公司负责人联系,负责人拒不配合,我局于2025年3月23日通过《宿迁日报》进行公告公示,现公告已满30日,在此期间,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宿豫人社察令字〔2025〕003号)及送达回证;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宿豫人社察令字〔2025〕11号)及送达回证;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宿豫人社察罚告字〔2025〕第2号)及公告截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决定给予下列处罚: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98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地址: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1016号,开户银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宿豫支行,账号:801000005036888301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宿迁市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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