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温天警惕药品“中暑”
宿城区发布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醒告诫函
本报记者 王艳珅
■ 通 讯 员 张 晨
高温季已经来临,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6月17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高温季节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据了解,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药品包装盒上的储存要求储存药品。药品包装标识的“常温”指10~30℃,“阴凉处”指不超过20℃,“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藏”指2~8℃,湿度要求一般在35%~75%。除另有规定,贮藏项未标明贮存温度的一般指常温。遮光是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用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避光是指避免日光直射。
同时,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储存和陈列的药品进行养护,确保常温、阴凉及冷藏各区(柜)设施设备正常开启运行,温湿度显示准确,每日温湿度记录真实、完整。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宿迁市药品零售企业阴凉区温湿度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各单位阴凉区温湿度,对超温未整改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冷藏冷冻药品(含疫苗)的验收,对冷链运输药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及运输时间等进行重点检查和记录,不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药品应当拒收。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对中药材、中药饮片重点检查,检查中药饮片是否按照储存要求进行储存,是否定期清斗,有无生虫、发霉、变质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须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认真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药品可追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回流药品),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依法查处。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药品与非药品应分区陈列,不开架销售处方药;药品拆零销售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做好药品效期管理工作,确保过期药品及时处理;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此外,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药店要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网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的品种,并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加强网售药品配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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